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組織

  1. 本公司已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已設置稽核代理人。
  2.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
  3.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備查。

內部稽核運作

  1.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2. 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3. 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4. 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獨立董事查閱,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
  5. 內部稽核人員應依規定每年持續進修。
  6.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申報備查。
  7.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申報備查。
  8. 應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公告申報。

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109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108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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